2019年03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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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服务办法

日期:2021-12-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和服务工作,激励各行各业优秀人才发挥聪明才智、引领创新创业,为建设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美丽涪陵幸福涪陵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拔尖人才是区委、区政府命名的,在我区各行业领域具有较高造诣、重大创新,代表当前领先水平,为涪陵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区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和服务,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委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  拔

第四条 区拔尖人才的选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社会公认原则。

第五条 区拔尖人才从各行业领域的优秀人才中选拔产生。同等条件下,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

第六条 区拔尖人才选拔对象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自觉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决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乐于奉献,服务社会,公众口碑好;学风严谨,崇尚真理,勇于创新,诚实守信,业绩突出,在同行业内有较高认可度和较大影响;身体健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近四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学术造诣高,研究成果具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对本学科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业绩获得学术界公认。

(二)在社会科学领域,成绩显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理论研究成果被区级及以上采用,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三)在工程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成果,解决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或在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业绩突出,产生了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责任感强,企业盈利情况好,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五)长期在教育管理或教学一线工作,创新管理理论或教育教学方法,教育教学、教学管理或教学科研成绩显著,专业水平区内领先。

(六)长期在医疗卫生一线工作,医德高尚,医术精湛,专业水平区内领先,同行和社会认可,尤其是在诊治疑难危重病症、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和中医药传承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

(七)长期在农业生产或科技推广一线工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等领域,专业水平区内领先,成绩突出,对繁荣和促进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九)长期在企业生产一线工作,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总结出一整套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在生产实践中应用,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区内同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

(十)长期在一线从事社会治理工作,事业心、责任感强,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丰富,成绩显著,表现突出,对推动社会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十一)在其他行业领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享有较高声誉。

第七条 选拔区拔尖人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传发动。区委人才办牵头,区委宣传部等相关单位配合到各行业领域进行宣传发动,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发布拔尖人才选拔公告,营造舆论氛围。

(二)申报推荐。由各行业领域牵头单位对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及专家与学术团体举荐的人选,根据拔尖人才评选相关规定,分别制定行业评选标准或办法,严格组织评选,严把政治审查和业绩核实关,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报区委人才办。

(三)组织终审。由区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综合研判被推荐者的政治表现、工作业绩、业务水平等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提出区拔尖人才建议人选名单,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四)命名颁证。区拔尖人才建议人选名单经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同意后,由区委、区政府命名,颁发《涪陵区拔尖人才荣誉证书》。

第八条 在职在岗市级及以上优秀专家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参照区拔尖人才管理。

第三章 使用和待遇

第九条 鼓励区拔尖人才立足本职岗位,多渠道发挥作用。

(一)积极发挥区拔尖人才在科技攻关中的领先作用。对影响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发展的重大科技难题,组织区拔尖人才联合攻关,发挥他们的群体优势。

(二)积极发挥区拔尖人才在科学决策中的参谋助手作用。涉及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项目和决策,吸收区拔尖人才参与,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决策规范化、科学化。

(三)积极发挥区拔尖人才的参政议政作用。加强对区拔尖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注重从符合条件的区拔尖人才中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他们参政议政提供便利。

(四)积极发挥区拔尖人才在促进科技和经济融合的纽带作用。注重选派符合条件的区拔尖人才到领导岗位或基层挂职锻炼,或组织他们到农村、企业开展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智力帮扶等活动,促进经济与科技的融合。

(五)积极发挥区拔尖人才在推进创新创业中的领军作用。鼓励他们以技术入股、专利入股或持股经营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六)积极发挥区拔尖人才在人才培养中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各类培训邀请区拔尖人才授课,通过成立区拔尖人才服务团、建立“人才导师工作室”等,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

第十条 区拔尖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区委、区政府授予“涪陵区拔尖人才”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享受岗位工作津贴,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科研立项、科研经费,优先推荐参评市级以上各类人才奖项、荣誉,优先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每两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实行届期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四年,每届评选100名。届满后保留该届区拔尖人才荣誉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有新业绩且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下一届区拔尖人才的选拔。

第十二条 实行年度考核。每年对区拔尖人才的政治表现、工作业绩、业务水平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根据平时掌握和年度考核情况,实行即时调整和年度调整。管理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区拔尖人才称号和待遇:

1、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去世或调离涪陵辖区的;

3、无突出业绩,经考核不胜任工作的;

4、不服从组织领导和管理、不认真履行应尽义务的;

5、其他不适宜继续纳入区拔尖人才管理的。

第十四条 建立联系制度。区拔尖人才所在辖区、单位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要按照区委“党委联系专家及重点人才”工作要求,明确联系领导并与区拔尖人才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后顾之忧。

第十五条 建立培训制度。将区拔尖人才纳入年度全区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他们届期内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适时组织到区内外先进地区考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管理期限内,区拔尖人才发生工作岗位、职务、职称变动,以及奖惩、取得重大成就等方面情况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区委人才办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关怀慰问制度。在区拔尖人才取得重大成就、罹患重大疾病、遭遇特殊困难和重要节日时及时走访慰问,协助解决相关困难。

第十八条 建立服务证制度。发放重点人才服务证,在区内就医、子女入学、配偶就业、职称评审、项目申报、景点旅游等方面享受相应服务。

第十九条 加大对区拔尖人才的宣传力度,选树先进典型,弘扬先进精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全社会大兴识才爱才敬才用才之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区拔尖人才选拔、命名奖励、津贴发放、健康体检、培训考察、看望慰问等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安排专门资金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涪陵区科技拔尖人才管理办法》(涪区委办发〔2006〕24号)和《重庆市涪陵区科技拔尖人才选拔办法》(涪陵委发〔2013〕37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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