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3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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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引才及创业优惠政策摘要

日期:2019-06-13

一、《江津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江津委办发〔2011〕8号)(摘要)

(一) 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装备制造、汽摩及零配件、电子信息(云计算)、材料、能源、农产品加工、文化体育等江津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点引进人才类型

第一类:

1.国务院批准的享受特殊津贴政策的各类专家;

2.各类正高级职称人才。

第二类:

1.在海外取得的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工作2年以上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2.参加全国运动会综合类比赛获得前8名的运动员,或取得国家健将级运动员、国家级优秀教练员资格;3.国家一级以上或在省(市)以上地区有影响的知名文艺人才。

第三类:

1.凡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取得的国内外高校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工作2年以上的高学历人才。

2.急需紧缺的各类人才。

(三)主要优惠政策

1. 安家资助:

一是提供5年住房保障,也可按提供租金的方式(一类人才不少于120平方米,二类人才100平方米,三类人才80平方米)。

二是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江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履行有关组织程序的,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其中,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安家补助费由区财政承担;引进到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安家补助费由区财政承担1/4、用人单位承担3/4。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减半执行。(一类人才30万元,二类人才20万元,三类人才10万元)

2. 分配激励:

调入(迁入)江津的引进人才,凡享受重庆市引进人才岗位津贴的,区财政在重庆市发放标准的基础上,再按50%的比例配套。引进到党政机关专业技术岗位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聘任制,岗位职务、薪酬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薪酬管理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审定。引进到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的高层次人才,经协商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效益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成果工资制,也可实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

二、《江津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方案(2015-2020年)》(江津委发【2015】10号)(摘要)

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鼓励和引导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创办企业,不再限制科技成果作价份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企业投资人之间协商确定,并可将作价份额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以及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管理人员。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企业股权时,可按规定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江津区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江津委办【2016】18号)

1. 以扶持众创空间建设为途径,支持创新创业。每年整合不少于500万元的财政资金作为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众创空间能力建设和运行绩效后补助。

2. 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设立江津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与重庆市科技金融集团共同出资组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2000万元,以公益参股和免息信用贷款等方式服务于种子期科技型小微企业,为创新创业人才拓宽金融服务渠道。

四、《重庆市江津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提升办法》(津知发【2016】4号)(摘要)

1. 个人当年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个人当年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授权1至6年期间的发明专利,当年所缴纳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缓后的年费予以全额资助。

五、《江津区专利资助办法》(江津府办发【2015】18号)(摘要)

1. 专利申请资助。单位或个人当年申请专利,获得专利受理通知书后,按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国外发明(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专利分别给予500元/件、300元/件、200元/件、3000元/件的一次性资助。

2. 专利授权资助。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国外发明专利权证书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资助,标准为:国内发明专利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10000元/件。

3. 发明专利应用资助。单位(个人)实施自有发明专利或购买实施他人发明专利,已经实现批量生产,产生显著经济效益,且全年新增税金达50万元以上的,可向区科委提出发明专利运用资助申请。区科委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根据应用发明专利的科技含量、技术进步水平、纳税贡献及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分别给予得分前五名单位(个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资助奖励。

4. 专利试点示范资助。 专利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成效明显,被确定为区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并且当年申请专利3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占40%以上),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对被确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助;对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不重复计算,按当年所得最高标准资助

)六、江津区创业基金管理办法(津人社发〔2014〕316号)(摘要)

(一)对新创办小微企业资助标准

1. 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承担了场地租金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00元的租金补助(场地租金每年未达到5000元的据实补助);

2.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入驻江津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存活一年以上、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存活1年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为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带动贫困家庭子女1人就业给予1000元奖励,累计不超过5000元。

(二)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资助标准

1. 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创业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减免场地租金、提供创业指导培训等相关补贴,每个创业孵化基地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2. 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孵化成功(入孵企业成功运营1年以上且每户直接带动5人就业)率达到50%的,按不超过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基地奖励补贴,每个基地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对成功创建创业示范镇(街)、村(社区)、户(个体)资助标准全区每年评出1个示范镇、3个示范村、50个示范户。对被评为区创业示范镇、村、户的,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1.5万元、1000元的奖励补助金。

(四)对创业项目库资助标准入选区级创业项目库的项目给予每个200元奖励,入选市级创业项目库的项目予每个5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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