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3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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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引才政策及创新创业优惠政策摘要

日期:2019-06-13

长寿区引才政策及创新创业优惠政策摘要

一、重庆市长寿区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办法(试行)摘录

第三章 人才引进第七条 人才引进是指从本区行政区域外引进的人才。第八条 除市里规定的四类对象(详见附件1)外,增加以下对象:(一)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学术学科带头人;(二)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三)符合长寿区年度急需紧缺人才专业目录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人才、高级技师及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

第九条 引进方式可以采取调动、录(聘)用等方式直接引进人才,鼓励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项目合作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第十条 工资待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政策。企业引进的人才,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效益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成果工资制等,由企业与引进人才协商。第十一条 岗位编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在编制限额内予以优先保障,在职位上可按规定设置特设岗位,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第十二条 安家补助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合同的新引进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除市里规定外,其他对象具体标准如下:(一)市里所列第四类对象、本办法第八条第(一)类对象,每人20万元;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类对象,每人10万元;(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类对象,每人5万元。第十三条 住房保障除市里规定外,其他引进人才在引进后3年内享受住房保障,具体标准如下:(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类对象,用人单位安排8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或相当面积的租房补贴;(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类对象,用人单位安排6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或相当面积的租房补贴;(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类对象,用人单位安排4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或相当面积的租房补贴。第十四条 引进到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系辞职的,可根据本人要求和政策规定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按规定计算认定。第十五条 配偶随调引进人才随迁、随调、随归的配偶可由区人力社保局配合用人单位妥善安置。第十六条 子女就学区教委为引进人才的子女提供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学校供其选择。第十七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待遇,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条 技术技能提升资助

鼓励各类人才积极申报市级或国家级层面的技术技能和职称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在岗人员新取得急需紧缺专业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区财政分别一次性资助每人5000元、3000元;企业在岗人员新取得急需紧缺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区财政一次性资助每人3000元。

第五章 人才激励

第二十一条 特殊津贴除市里规定外,经认定的其他对象具体标准如下:(一)市里所列第(四)类对象,每人每年10000元;(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一)类对象,每人每年8000元;(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类对象,每人每年5000元;(四)本办法第八条第(三)类对象,每人每年3000元。第二十二条 政府奖励对引进的或者经本区申报入选的国家、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上级优惠政策外,区财政给予专项奖励。具体标准实行一事一议。第二十三条 服务保障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以下服务保障:(一)优先推荐申报各类人才项目、扶持资金和评选表彰;(二)优先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优先向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项目,优先申请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三)优先推荐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进入群团组织任职;(四)完善区级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定期开展走访、座谈等活动。(五)由用人单位每年免费组织健康体检1次。(六)优先支持参与全区重大发展战略、重点建设项目、重要产业布局和重要攻关课题密切相关的富有创新性、实效性和操作性的人才项目。引导、鼓励和支持非公经济组织和其它社会组织参与人才项目建设。

二、《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摘录)

第二章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第四条 对新设立或新认定的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企业研发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第五条 对新设立或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第六条 对新设立或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及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区级企业研发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第九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第十条 鼓励企业申请PCT专利,对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3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1.5万元/件;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当年实际缴纳年费的30%进行资助(不含滞纳金)。同一件专利最多奖励或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第十一条 对完成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重庆市优秀重点新产品、重庆市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第十三条 对牵头实施经结题验收并进行了成果登记的市级及其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获得上级财政资助经费的10%给予区级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扶持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建设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科技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基地、返乡农民工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园区、软件园等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第十六条 对新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专家大院、科普基地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 对新设立的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助;市级技能专家工作室,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企业首席技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第五章 扶持创新创业第二十二条 对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类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的能力建设资助。第二十四条 对入围重庆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专项行动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第二十五条 开展“十大创新人才、十大创业人物”评选活动,每年评选一次,给予适当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章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第三十条 中试成果在区产业化、向下延伸打造产业链,按中试项目核定实际投资规模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中试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有多个中试项目的,累计不超过80万元。

第八章 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第三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奖励(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第三十四条 对获得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市级奖励(即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技术发明奖、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得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重庆市长寿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摘录)

第二章 资助和奖励第五条 专利资助奖励的范围及标准(一)国内专利申请、授权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受理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后,可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以实际发生费用获得一次性资助。每件专利资助额不超过3000元。个人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受理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后,可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以实际发生费用获得一次性资助。每件专利资助额不超过600元。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权证书后,按照150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事业单位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证书后,按照5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个人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证书后,按照3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二)通过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300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其他国家及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150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一项发明专利同时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的,最多获得两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奖励。(三)国内发明专利年费发明专利授权后第1至第3年的年费,按当年实际缴纳金额的100%进行资助(不含滞纳金);发明专利授权后第4至第6年的年费,按当年实际缴纳金额的80%进行资助(不含滞纳金);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至第12年的年费,按当年实际缴纳金额的50%进行资助(不含滞纳金);发明专利授权后第13至第20年的年费,按当年实际缴纳金额的30%进行资助(不含滞纳金)。(四)外国(地区)发明专利年费对通过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当年实际缴纳年费的30%进行资助,一项发明专利同时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的,最多资助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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