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3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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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引才及创业优惠政策摘要

日期:2019-06-13

巴南区引才及创业优惠政策摘要

一、《巴南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摘录)

(二十六)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与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之间合理分配。其中,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应不低于净收入的50%,做出主要贡献人员所获得的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三十一)完善创新人才激励机制设立创新人才专项资金,每年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主要用于用人主体单位和创新型人才的鼓励支持和引导。建立创新人才的市场化认定标准和奖励机制,对引进的海外和国内高层次人才给予住房补助和区政府特殊津贴,提供医疗便利、配偶子女随调随迁,协助安置就业、优先安排入学。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照用人单位实际发放年薪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十三)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整合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对企业、高校院所创新活动实行常态化分类支持,每年安排财政资金5000万元,用于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中间试验等阶段的研发活动补助、发明专利奖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众创空间建设等;财政每年统筹工业发展资金和供给侧改革资金等产业资金的80%总额1.2亿元以上、四大园区每年安排2亿元以上,用于高新技术商品化、规模化等阶段研究开发。

二、《关于建设众创空间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摘录)

(三)强化投融资保障 6.设立2000万元的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专业天使投资团队组建市场化运作的天使投资基金,服务于初创期中小微企业。 9.依托区兴农融资担保公司,对注册地在巴南区的创新创业主体开展创新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由区财政出资2000万元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作为增信手段,区兴农融资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按1:5比例放贷。区财政按担保金额的2%给予兴农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补贴,兴农融资担保公司不再向创新创业主体收取担保费。创业担保贷款上限15万元,贷款利率比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部分由财政贴息。成长型科技企业开展转型升级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新创业担保贷款,区财政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

(四)建设创新创业平台 13.对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4.对众创空间运营商给予建设运营、房租、宽带接入、水电气、科技中介服务等50元/月/平方米的综合补贴(按实际投用面积计算)。众创空间孵化期不超过2年,众创空间内新创办企业孵化期满出空间,成功运营1年以上且直接带动5人及以上就业的,按2万元/户的标准对众创空间运营商给予孵化奖励。

(五)培育创新创业主体 15.众创空间运营商设立不少于200万的种子基金,主要用于对初创项目给予额度不超过5万、期限不超过2年的借款,以及收购创业者的初创成果,区财政按30%比例参股,不分享基金收益,基金到期清算时如出现亏损,先核销财政资金权益。

(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1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设计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由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七)利用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创新 21.对注册地和募投项目均在巴南的企业在上海股交中心E板、各省市OTC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沪深交易所及境外交易所上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巴南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摘录)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入驻众创空间,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或创业团队。限用于企业或创业团队向高校、科研院所、市级及以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成果和服务等科技创新投入。  

第六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100万元,可结转下一年度,滚动发展,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券使用绩效评价情况,适时增加专项经费总额度。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有效期不超过2年。科技创新券面额为5千元、1万元、2万元三种。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包括:

1.开展产学研合作;

2.购买技术或科技成果(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3.购置研发仪器设备;

4.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

5.委托培养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

6.委托科研院所、专业机构开展工业设计;

7.申请发明专利、制定产品标准;

8.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不含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

9.委托文献检索查新;

四、《巴南区高技能人才培养激励暂行办法》(摘录)

第五条 鼓励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对企业新培养技师、高级技师的,分别按每人300元、5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第六条 鼓励创建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成功创建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成功创建为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先创建为市级示范基地并获得补助,再创建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按两者的差额给予补助。

第七条 鼓励创建高技能专家工作室。成功创建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技能专家工作室、市级企业首席技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先获批低级别工作室并获得区级补助,再获批高级别工作室的,按所获批高级别工作室对应的补助标准与原来已获得补助资金的差额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奖励获奖者个人1万元;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奖励获奖者个人5000元;获得“市级技术能手”、“重庆市杰出技能人才”、“重庆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高技能人才,奖励获奖者个人3000元;获得“重庆市优秀技能人才”的,奖励获奖者个人2000元。

第十二条 对取得市级一类大赛前2名或国家级一类大赛前5名的高技能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命名为高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单位,并给予优秀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2万元。五、《重庆市巴南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修订)》(摘录)

第四条 专利资助奖励的范围及标准:

(一)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0元资助。

(二)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英、德、日、法、瑞士专利权的,给予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权的,给予资助10000元/件。同项专利在多个国家通过PCT申请的,只能享受一次专利资助。

(三)2016年1月1日后,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政策、连续维持6年的国内发明专利,予以一次性奖励5000元/件(需提交连续6年的年费缴纳收据);没有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政策的国内发明专利,按每年实际缴纳的年费予以据实等额补贴(需提交年费缴纳收据)。

(四)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中国专利优秀奖的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需提交获奖证书或证明)。

(五)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的项目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六、《重庆市巴南区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管理的暂行办法(修订)》(摘录)

(十四)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奖励

第十七条 区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享受的待遇:

(二)被评为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每月发放政府津贴300元,被评为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的每月发放政府津贴200元。经费由区财政列入预算,区人力社保局统一发放。

(三)每两年组织一次常规性体检,经费由区财政列入预算,区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生病住院,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派人看望,医院尽量提供方便。

(四)原则上三年组织一次短期疗养,费用由所在单位解决(企业的由区财政解决)。

(五)根据科研和技术工作的需要,原则上三年安排一次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脱产学习,进行知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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