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3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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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 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的若干规定(暂行)

日期:2019-06-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大力吸引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各类优秀人才,为全区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政策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区属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学历、职称划分类别,其中,高技能人才按照技术能手称号划分类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按照引进后其所在企业的销售收入和效益划分类别。

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两院院士;年销售收入100亿(人民币,下同)、税收在我区达到4亿(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独立核算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包括企业法人代表、CEO,下同);

(二)博士生导师,国家级学术学科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年销售收入50亿以上、税收在我区达到2亿以上的独立核算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人才;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专业人才;年销售收入20亿以上、税收在我区达到8000万以上的独立核算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四)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拥有专利、发明、专有技术或特殊才能的各类实用型人才;获得省部级“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年销售收入10亿以上、税收在我区达到4000万以上的独立核算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第二章 引进方式

第四条 人才引进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调入方式引进,包括录用、聘用等方式;另一种是以柔性方式引进,包括挂职、临时聘请、借用、兼职、顾问、讲学、技术咨询等短期或长期服务的方式。

第五条 携带项目或资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入股或承包、承租、领办、创办、联办各类企业等形式到我区工作。

第三章 政治待遇

第六条 尊重本人意见,可聘请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明确的(一)、(二)、(三)种情况的人才担任政府高级顾问,并推荐为南岸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或其他群团组织成员。

第四章 工作待遇

第七条 按“双向选择”原则,引进的人才自愿选择适合自己专长的单位。引进到事业单位的人才,用人单位可申请单列编制计划;引进有发展前途的中青年人才,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所需职数编制在单位内部协调解决。

第八条 引进的人才,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以实行年薪制。以项目负责制引进聘用的人才,可根据项目情况实行合同议薪制。引进的人才在南岸工作期间,个人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

第九条 引进的人才运用其专利、技术、管理等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的,可以专利、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参照《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支持开展科研和技术创新。对在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按《南岸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选送优秀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和学术技术交流。每年由用人单位提供应邀参加国际国内学术技术交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培训进修的培训费及差旅费。

第五章 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实施人才公寓工程。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进行购房或建设,解决所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对人才划分的四种情况,属第(一)种情况的,安排300m2左右的住房一套;属第(二)种情况的,安排200 m2左右住房一套;属第(三)种情况的,安排120 m2左右住房一套;属第(四)种情况的,安排100 m2左右住房一套。引进人才工作满十年后,房屋产权归其所有,过户税费按房屋产权过户政策规定各自承担。引进的其他短期服务人才需要租住人才公寓的,其租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引进的人才,签约服务期限十年以上(含十年)的,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和区政府特殊津贴(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对人才划分的四种情况):

(一)属第(一)种情况的,提供一次性安家补助费50万元(人民币,下同),每月发给区政府特殊津贴10000元;

(二)属第(二)种情况的,提供一次性安家补助费30万元,每月发给区政府特殊津贴5000元;

(三)属第(三)种情况的,提供一次性安家补助费10万元,每月发给区政府特殊津贴2000元;

(四)属第(四)种情况的,提供一次性安家补助费5万元,每月发给区政府特殊津贴1000元。

人才引进的安家补助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区政府特殊津贴由区财政解决。为了支持和鼓励各单位大力引进人才,区政府可以视情况对引进人才的事业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于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安家补助费在引进人才开始工作的次月一次性发放。区政府特殊津贴从引进人才开始工作的当月起按月发放50%,经年度(按12个工作月份计算)考核合格后按实际工作月数发放余下的50%,在终止服务协议的当月停发。

对于企业引进的人才,在企业投产核定销售收入和税收后,按上述方式兑现安家补助费和区政府特殊津贴。

第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对人才划分的四种情况,对于我区引进的(一)、(二)种情况的人才,享受厅级领导干部健康体检待遇。对于(三)、(四)种情况的人才,享受处级领导干部健康体检待遇。

第六章 服务措施

第十五条 以调入方式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帮助解决本人及随迁配偶、子女的来渝单程旅费。对配偶及子女的工作安排,子女的入托入学方面享受如下待遇:

(一)凡属我区重点引进的人才,其本人、配偶及子女户口可以根据个人意愿迁入我区;

(二)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对人才划分的四种情况,(一)、(二)种情况的人才的配偶,可根据情况,在区内相关机关事业单位解决就业;(三)、(四)种情况的人才的配偶可自行选择就业,也可委托区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和人力资源市场推荐就业;

(三)引进人才的子女入托及其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根据家长意愿在区属幼儿园和学校进行安排,不收取借读、转学、捐助等名目的费用。

第十六条 对于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可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政策。对保留当地户口和人事关系来我区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向区人才交流中心申报办理《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按照《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实施暂行办法》(渝人发[2001]65号)执行。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的人事关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由主管部门委托区人才交流中心实行免费代理服务;没有主管部门的,其人事关系挂靠区人才交流中心,实行免费代理服务。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关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接转,不能正常接转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房管局出面协调转移。引进人才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标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原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引进后按相应序列、档次直接聘任,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对引进的人才,可以采取低职高聘、单位自聘等办法,确保引进人才来我区工作后其职称评定不因工作变动而受影响。

第二十条 对引进到我区的高层次人才,经核实,确认其原有身份、行政级别、工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

第七章 经费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人才开发建设专项资金,每年区财政预算安排不低于200万元。区财政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章 资格认定及待遇审定

第二十二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引进人才的资格(包括政历情况、现实表现)进行审定。对于专业技术类人才,经专家组综合评价后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十三条 引进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后,由用人单位填报《南岸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待遇审批表》,报送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涉及安家费补贴、购房费标准,分别由区财政局、区住宅建设发展中心审批。审批表作为享受各项待遇以及经费拨付的依据。

第九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引进人才的年度业绩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进行,并填报《南岸区引进人才年度业绩考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不再纳入引进人才管理,从次月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人才引进须由用人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向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申报,并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凡本区企事业单位自行培养的人才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以参照本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南岸区委组织部、南岸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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