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3月12日 星期二

您所在的位置: 走进重庆  >   沙坪坝区  >   人才政策  >   内容详情

大渡口区 加快创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办法 (试行)

日期:2019-06-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构建创新型孵化服务体系,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与孵化能力,结合大渡口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系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以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为目的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区科委是孵化器建设的指导和认定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条件(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孵化器,是指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发展方向原则上应符合《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10〕680号)有关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中之5项以上,区科委将授予“大渡口区创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在大渡口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大渡口区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30%以上,内部机构设置合理。

(二)有明确的孵化器建设目标和管理制度,并根据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孵化项目不少于20个,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2次。

(三)在孵科技型企业或创业团队不少于20家。

(四)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要求,并定期公示导师任务落实情况。

(五)孵化器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

(六)配套服务功能齐全,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孵化服务项目;孵化器自建或共建的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

第三章 支持方向及措施

第五条 鼓励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创新型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区级孵化器,按照其实际使用孵化的面积,连续两年以1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给孵化器,每年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孵化器合作共建或者自建专业和特色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审核,可给予5~10万元的资助。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放程度高、服务成效好的孵化器,按照孵化器对外服务的优惠额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孵化器经营管理主体在大渡口区发展,发挥“前伸后延”功能,完善孵化服务链:

(一)凡是具备“创业苗圃”功能,并开展了对注册成立企业前的科技创业计划进行预孵化,经评审对其每个“预孵化”项目2000元的标准补贴给孵化器。

(二)凡是以各种形式建立科技产业化基地(科技企业加速器),为具有高成长性的孵化毕业企业提供后续发展空间,其孵化毕业企业实现了区级税收实得部分当年在100万以上,经审核可给予该企业原毕业孵化器经营管理主体资助。

第八条 鼓励孵化器吸引社会资本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融资服务,缓解小微企业资金困难,经审核,对每一个在孵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等直接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孵化器1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孵化器吸引海外人才进入孵化器创业,经审核每引进一家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科技企业的,给予孵化器1万元资助。

第十条 鼓励创业导师开展“一对一”、“一对多”创业辅导,支持开展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场拓展、中介代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服务,给予孵化器不超过其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创建国家、市级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二条 鼓励孵化器承接国内外知名创业、创意、创新大赛,或者利用自身资源打造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自有品牌,根据活动规模、社会经济效应和影响度,给予5—20万元补贴。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三条 区科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每年第二季度,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区科委依据相关规定,受理申请,开展孵化器认定和扶持资金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区科委要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价体系,指导扶持孵化器在大渡口区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对绩效评估优秀的给予重点支持,对不达标的孵化器取消“大渡口区创新型孵化器”资格。

第十六条 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用途使用各项财政支持资金,于每年底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并报区科委。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受区财政局、区科委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支持资金或资金使用用途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不符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渡口区政府办、区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