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3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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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引才及创业优惠政策摘要

日期:2019-06-13

丰都县引才及创业优惠政策摘要

丰都县创新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管理办法摘录

一、享受优惠政策应具备的条件

一类:省市级高端人才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命名专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省部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工程”人才、建筑大师、工艺美术大师、首席技师,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以及不低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类:区县级领军人才特级教师;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过重要学术论文的全日制博士;省部级技能专家工作室、首席技师工作室命名专家,省级技术能手;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技能人才(含农村实用人才);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社会工作人才;省部级“四上”企业以上并获省部级奖励的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以及相当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类:区县级高级人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紧缺专业人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作为主要成员(主持或主研)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紧缺专业人才,本县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农业、水利、交通、规划及其他各行各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或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二、具体优惠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享有系列优惠政策,达到《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标准的人才,按该文件执行,同时享有我县一类人才政策支持;未达到市政府文件标准的人才,按一、二、三类人才标准分类享有以下政策支持。

(一)提供住房。

引进人才每年在丰工作半年以上的,可提供住房免费使用,最长5年时间:

1. 第一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2. 第二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3. 第三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住房来源:县上统一调配部分安置房、公租房作为人才公寓,如人才公寓住房不够由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租房,租房经费由用人单位经费供给渠道解决。

(二)行政事业单位劳动聘用合同引进或编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协议工资或年薪标准参照市内外市场化人才薪酬水平,提请人才领导小组审定薪酬标准后再引进人才。在引进人才简章和引进人才协议中必须明确绩效目标,对应的绩效薪酬要占到总薪酬60%左右,并具体明确如何考核和兑现绩效薪酬的办法。同时,按规定放宽事业单位工资总额(量)限制,试行事业单位按规定使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横向课题收入发放的奖励收入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所需经费按用人单位经费供给渠道解决。

(三)科研经费补助。

引进的创新人才可享有科研经费补助(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的除外)。发放时间最长5年。

1. 第一类人才,每月补助3000至5000元;

2. 第二类人才,每月补助1000至3000元;

3. 第三类人才,每月补助1000元以下。

根据人才成熟度和曾经取得的业绩贡献条件,结合市内外该层次人才紧俏程度,提请人才领导小组确定补助标准后再引进人才,做到同一行业内的同层次人才的补助标准基本一致。所需经费按用人单位经费供给渠道解决。

(四)科研奖励。

引进人才在丰工作期间获得国家级、市级政府性科研成果奖励及与科研成果相关的奖励,县政府按1:1配套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五)柔性引进(兼职)的人才,科研资料费补助可根据其实际在县内工作时间按比例发放。

(六)建立人才绿色通道。为引进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务,构建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相关单位有余编的优先保障引进人才用编,没有余编的全县统筹编制保障引进人才用编。公招引进创新人才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后采取“考核招录”方式。不宜编制引进的采用劳动聘用合同灵活引进。

(七)事业单位新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在无相应空缺岗位前提下,可申请使用特设岗位聘用:

1. 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2. 取得博士学位的;

3.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属于重点领域特殊紧缺岗位的。

(八)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立高层次人才资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发放激励性报酬,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九)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不受以上政策限制,引才单位可另提“个性化”引才政策,提请人才领导小组研究后,按“一事一议”确定。其他单位引进人才享有以下政策支持。若达到《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的相关标准,同时享有市政府文件规定的政策支持。

(一)提供住房。引进人才每年在丰工作半年以上的,可提供住房免费使用,最长5年时间:

1. 第一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2. 第二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3. 第三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住房来源:县上统一调配部分安置房、公租房作为人才公寓,如人才公寓住房不够由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租房,租房经费由用人单位经费供给渠道解决。

(二)创业补贴。对引进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在我县新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评审后可给予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创业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三)项目补助。对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人才或团队来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生成重大项目并带动新兴产业,经评审后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项目综合补助,最高不超过投资额的1%和实际产生地方留成部分税收的50%。

(四)科技奖励

1. 引进人才新荣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二、三等奖,市级科技奖励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照国家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市级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成果获两种以上的奖励,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2. 引进人才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权的人才或团队,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件;凡获得美、日、英、德、法、瑞士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奖励3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件(每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在2个国家获得的授权);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在丰按揭购买住房或用于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依据在丰五年内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给予财政补助;在丰取得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收益的,依据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额度给予财政补助。

(五)金融支持

1. 鼓励和促进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创业项目的创投扶持力度,开展“助保贷”业务,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

2. 对创业人才投资的企业,从企业注册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基准利率发生利息额的50%,连续3年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六)用房支持

1. 所引进人才或团体拥有的项目或技术在未取得建设用地之前,可优先到县内各孵化平台创业,2年内补助80%的房租费;租用厂房直接生产销售的,2年内全额补助厂房租赁费或免厂房租赁费。

2. 支持人才聚集的县内大型企业利用自身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

(七)人才平台补助。

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定制化启动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县政府在市级资助外,再提供一定比例的资助,最高可达300万元。

(八)对特别优秀的领军人才、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不受以上政策限制,由引才单位提出“个性化”政策建议,提请人才领导小组研究后,按“一事一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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