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3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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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日期:2019-06-13

巫溪县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兴县战略,吸引各类人才来巫溪创业、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中央、市委有关加快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急需实用、注重业绩、有实践经验人才优先引进的原则。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人才引进机制。第四条 本县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引进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引进条件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涉及全县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旅游管理、教育、卫生、法律、金融等领域。第六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一)国家级学术带头人;享受市(省部)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我市骨干产业领域专业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与此类人才相当的外籍专家。(二)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三)重点特殊领域紧缺的并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四)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紧缺、急需的,通过公开招聘无法引进的人才。(五)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持有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具有市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市内〈外〉空白项目),到事业单位能产生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所带项目在我县能产生长期效益),通过公开招聘无法引进的人才。

第三章 人才引进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引进方式(一)按照现行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调入、录(聘)用方式引进各类人才。(二)鼓励各类人才来本县从事兼职、咨询、讲学、政府顾问、定期服务、科研和技术指导等工作,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岗位聘用、项目聘用、项目开发、课题研究等柔性方式引进人才。第八条 引进程序(一)按照第七条第一款方式引进的人才,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以下程序完善调动、录用、聘用手续。 1.用人单位根据需要提出人才引进计划方案,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 2.县委组织部会同县人社局提出意见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审批后,县委组织部会同县人社局通过新闻媒体、网上人才市场或公告等形式发布近期引进人才方案。 4.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会同用人单位按照方案组织专门人员开展报名咨询工作。 5.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会同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对拟引进人才进行技能考核、资质认定、健康检查后,形成综合考核材料。 6.县委组织部会同县人社局对拟引进人员报请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二)按照第七条第二款方式引进的人才,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按照需求自主进行,并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备案。引进人才需享受优惠政策的,须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本县挂职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九条 引进人才到我县行政单位工作的,按照公务员录用相关规定执行;引进人才到我县事业单位工作的,签订聘用合同并试用一年,试用期满后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十条 引进人才在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兑现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后经确认引进的人才需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除享受相应工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生活待遇:按照第六条第(一)和(二)款引进的人才,提供8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居住,发放生活补助费800元/月、安家补助费10万元;按照第六条第(三)款引进的人才,提供6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居住,发放生活补助费500元/月、安家补助费5万元。引进上述人才在巫溪服务期满10年,且贡献突出的,可终身享受上述住房待遇。进入企业工作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岗位和业绩,可实行年薪制(基础年薪+绩效年薪)。对业绩优秀的经营管理者给予与其贡献相称的绩效年薪,由企业发放。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携带或介绍的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县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县财政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或科研成果奖,经济补偿金或科研成果奖视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采取借调、兼职、咨询、讲学、政府顾问、定期服务、科研和技术合作等柔性方式引进的人才,在我县工作期间的待遇视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章 引进人才的培养使用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结合我县实际,“开辟绿色通道”,采取“先进后出”方式,在职位上可设置特殊岗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上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对流动中的部分特别优秀人才,可在一定时限内保持原有编制性质不变,推动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原则上安排在所引进领域一线工作岗位,引进人才可以优先纳入县管后备干部库,工作优秀、业绩突出且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到领导岗位。第十五条 优先将引进人才选送到重点高校、科研机构等进行学习培训。

第六章 引进人才的保障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县级领导联系引进人才制度,通过定期开展走访、座谈等活动,积极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第十七条 对保留原居住地和人事关系的引进人才,由公安部门为引进人才办理人才居住证件,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愿意来巫溪落户的引进人才,其配偶、子女、父母等户口可随同迁入。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子女需入学的,由用人单位致函县教委,经县教委审查后,办理子女入学手续。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配偶需来我县就业的,原则上由组织人事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引进人才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可申请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组织人事部门予以优先安置。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调离、迁出、离岗期间以及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任务的不再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七章 引进人才的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引进人才绩效评价机制,每年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对引进人才的工作业绩表现进行量化考核。第二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享受的相应优惠政策;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辞退。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服务期未达到《人才引进协议》约定期限的,或5年内被辞退的,停发工资,生活待遇按其未在本县服务时间起予以相应扣减。

第九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科学制定人才引进规划和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定期研究部署人才引进工作;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人才引进具体业务及人才引进的奖励及经费资助、审核、发放等工作。第二十五条 建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预算100万元,用于人才引进、资助、奖励等经费支出。第二十六条 人才引进过程中,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干部人事政策规定,严格把握引进人才条件,对审核、认定事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高度负责,确保引才质量。凡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七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每年要将引进人才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以及引进人才的管理服务、政策落实情况,专题报告县委、县政府。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引进人才有关待遇,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核拨到用人单位发放。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工资、生活待遇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工资、生活待遇由县财政和用人单位根据差额拨款比例承担;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引进人才的工资、生活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要制定本部门人才引进计划,并按照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引才计划组织实施,县政府将人才引进及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用人单位目标考核。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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