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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引才及创新创业优惠政策摘要

日期:2019-06-13

忠县引才及创新创业优惠政策摘要

一、《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实施意见》摘要(忠府办发〔2016〕14号)

(八)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人才

1.支持县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科技成果来我县创新、创业。对创办企业的落地团队,可按照规定上报市级同意后,积极争取市产业引导资金进行基金参股支持,财政投入形成的股权产生的收益,按合同约定,可部分或全部奖励给科技人才团队。

2.企业引进产业急需专业人才,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上、从事核心技术或技能岗位、与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 年内经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每人每年补助5万元,连续补助不超过10万元,降低企业引智成本。

二、《忠县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意见》摘要(忠委办发〔2016〕23号)

8.鼓励支持全民创新创业。以安家资助、分配激励、项目扶持、创新创业补贴等措施,吸引留学归国人员、市内外高端人才来忠创新创业。

9. 提供技术支撑。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和县级技术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非工业企业)。

13.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县财政统筹民营发展专项资金、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种产业发展资金,以及大学生创业、青年创业、妇女创业和职工创业等财政扶持资金,每年整合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众创空间能力建设和运行绩效后补助。对当年认定的众创空间,年度安排3万元科技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对被评为市级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对在全市具有示范意义、创新服务能力居于全市领先水平的众创空间,给予8万元资助;对众创空间开展的各类活动,按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微型企业,根据《忠县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忠府办发〔2014〕79号),给予创业扶持补助。对成功运营1年以上并带动5—9户创业的基地或平台给予3万元资助,带动10户以上创业的基地或平台给予5万元的资助。对大中专生、中职毕业生、未安置的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开展创新创业和农村劳动力就地创新创业、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新创业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法人企业,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等,申请3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对同一企业主体在同一年度享受县级补助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忠县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摘要(忠府办发〔2016〕23号)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九条 创业种子基金主要支持创业团队和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支持对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新技术、新构思、新原理商业潜能的发掘能力;

(二)入驻忠县众创空间、孵化器、园区、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等创业载体;

(三)入围重庆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专项行动或经忠县公开举办的创业大赛筛选出的优胜项目;

(四)未获得其他创业投资支持;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成员未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失信人员名单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法院、银行等机构。

第四章 公益参股

第十一条 创业种子基金公益参股单笔投资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企业实际控制人名下有多个企业的,仅参股其中一个企业),不为控股股东,不参与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公益参股原则上不超过5年,不参加分红。创业种子基金在创业团队注册成立公司时参股,允许团队可以无形资产出资,创业种子基金在参股企业存续期间不增资。

第五章 免息信用贷款

第十四条 创业种子基金对单个企业仅提供一次免息信用贷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名下有多个企业的,仅对其中一个企业提供免息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已获种子基金公益参股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免息信用贷款支持。

三、《关于印发忠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摘要(忠府办发〔2016〕28号)

第四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引进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全国行业龙头企业、国家驰名商标企业及大中型国有控股企业到县内投资兴办项目的,按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3‰一次性计发招商信息奖金(引资人为自然人,下同)和工作经费(引资人为县内外机构、单位,下同)。

(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按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2‰一次性计发招商信息奖金和工作经费。

(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在项目实质性开工后一次性奖励给招商信息提供者信息奖金3万元。

(四)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在项目实质性开工后一次性奖励给招商信息提供者信息奖金2万元。

(五)引进企业总部、销售结算中心、经营性分支机构入驻忠县,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第一年度缴纳税金县级财政实得部分5%的额度一次性计发招商信息奖金和工作经费。

(六)引进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按计奖金额高者执行,不得重复计奖。单一项目最高引资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七)引进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确定奖励额度,并直接授予引资人年度“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

(八)同一引进项目,牵线搭桥或提供招商信息者,可分享该项目奖励资金总额的50%作为招商信息奖金;牵头考察洽谈、签订投资合同(协议)的招商对接联系单位可分享该项目奖励资金总额的30%作为招商工作经费,用于项目招商对接工作开支和奖励项目招商对接洽谈有功人员;全程跟踪服务项目建设的服务责任单位可分享该项目奖励资金总额的20%作为服务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建设跟踪服务开支和奖励项目建设跟踪服务有功人员。项目招商对接服务单位和建设跟踪服务责任单位为多个的,由相关单位与投资人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要对接服务单位和建设跟踪服务单位,并牵头分配相应的工作经费。

四、《忠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摘要(忠科委发〔2014〕14号)

第四章 项目经费第十四条 对列入县级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主要以部门或单位自有经费投入为主,县科技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六、《关于印发教育和卫生人才引进办法的通知》摘要(忠委办发〔2013〕88号)

忠县卫生人才引进办法: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安置补助费引进人才到我县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分五年逐年按比例发放安置补助费。

1. 省(市)级及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市)级及以上特殊津贴的卫生人才,享受安置补助费30—50万元;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医学类专业博士学位的卫生人才,享受安置补助费15—30万元;

3.区县级学科技术带头人、省(市)级命名的特殊专业技能人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卫生人才,享受安置补助费5—10万元;

4.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学历的紧缺医学专业人才,享受安置补助费1—3万元;

5.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学历的医学专业人才,享受安置补助费1—3万元(对于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属于紧缺医学专业人才,不重复享受安置补助费)。以上引进人才的安置补助费用标准实行“一人一议”、“一专业一议”,根据拟引进人才的实际能力和其专业的紧缺程度,由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员面谈协定,再按程序报批。

(二)引进人才首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限制。

(三)引进到我县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和紧缺医学专业人才,可在本县范围内选择落户地点,其配偶、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其配偶系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由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意见,报县人力社保局审定后,提交县组织人事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享受的安置补助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带科研项目来我县工作的,根据项目情况给予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承担我县县级以上且立项科研项目的,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技术改造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受益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第十四条 工资待遇引进人才到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执行国家工资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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