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返还服务
日期:2019-11-13
个税返还
一、政策依据
根据《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 第十八条规定:“引进人才在本市工作并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5年全额返还。”
二、适用对象
其中适用对象为符合《规定》第八条、第十八条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人才。
三、扶持期限
扶持期限为5年,从聘任到岗履职之月起计算。
四、额度确定
额度确定是按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范围主要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计算
五、办理程序
1.申报。按年度申报办理,用人单位于次年3月31日前,汇总本单位高层次人才上年度应享受专项财政扶持情况,附市人力社保局资格认定通知和上年度截止12月31日高层次人才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以书面文件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申报办理。
2.核拨。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审核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财政扶持资金全额拨付到用人单位提供的高层次人才合法个人账户。
六、财政结算
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将上年度专项财政扶持办理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财政承担部分,市财政在年终结算时补助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
七、补充事项
1.如高层次人才已享受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扶持或奖励政策,不再重复享受个人财政补助。
2.鉴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财税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3〕67号),明确高层次人才税收补助政策执行到2017年12月31号。在此之后认定的人才暂不享受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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